
 
(2008年3月9日)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北京南平商會,其英文名稱為: Nanp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NCOCB)。
第二條 北京南平商會,是由在北京的南平籍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的代表人士,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及社會團體,與南平籍企業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綜合社團組織。本會堅持自愿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辦會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南平愛家鄉;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關系、整合優勢資源、優化創業環境、打造核心動力、建設文明誠信、努力提高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強化南平家鄉與首都北京的經濟合作,擴大經貿往來、拓寬交流渠道、立足北京、面向全國,為創建和諧社會、和諧北京,為海峽西岸經濟區綠色腹地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平市工商聯合會”及“北京福建企業商會“的雙重業務指導和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冠城南園11號樓23層A室。
第一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系、發展經濟,當好政府聯系在京的南平籍企業家的助手為主要任務;
2、切實發揮商會“娘家、橋梁、梯子、共贏”的作用,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咨詢等服務;
3、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座談會,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協助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幫助企業做好、做大、做強;
4、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協調各會員、各行業、各地區之間的相互關系,整合各種資源,做到信息共享、資源共享;
6、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努力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7、鼓勵會員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表彰先進會員;
8、接受北京、南平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辦有關事宜,并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9、 制定本會涉及的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范,做到愛國守法、文明誠信、敬業強企;
10、創辦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北京的南平籍人、企業及團體和北京籍在南平有投資項目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團體和經商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準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對待,享有相同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它社團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治觀念;
 4、熱心商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遞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創會會員不受此限);
3、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4、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6、享有本會提供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7、提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2、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原則上一年一次性交納會費,多交不限;
5、參加本會活動,如實向本會提供本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6、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的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如觸犯刑律者,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的重大會務活動;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開支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專職副秘書長等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并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熱心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務;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5、提名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 2、如果會長外出等原因不在時,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行使會長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會員單位; 3、提名專職副秘書長、兼職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和專職副秘書長職責: 1、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領導分管部門認真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精神,抓好日常各項工作; 2、專職副秘書長,系本會的綜合協調的關鍵人物,辦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顧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交辦事宜,協調領導及各部的關系,負責文秘檔案、人事、物資和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務是: (1)發展會員、聯系鄉友、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2)及時掌握、收集重要經濟信息,組織商務考察、招商引資等活動,提高商會經濟收益,幫助會員企業發展經濟; (3)向會員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合法經商、守法經營意識,努力提高會員隊伍的綜合素質,負責本會的對外宣傳; (4)加大維權力度,充分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切實有效地推進維權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產生,人數不限;顧問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十二條  顧問委員會成員的條件: 1、現任地方、軍隊縣、團級以上領導職務的; 2、曾經擔任過地、師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離退休干部; 3、現任國營或集體大型企業領導職務的; 4、曾經在國營或集體大型企業擔任過領導職務的離退休干部; 5、院校、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 6、其它適宜擔任顧問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顧問委員會的職責是:為本會的發展、壯大出謀劃策,運籌帷幄。 第三十四條 未經本會批準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的,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該組成人員在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中聘任。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2、監督經費的收支情況; 3、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4、擬定、修改監事會報告,并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5、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在會議上監事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各監事堅決遵守執行。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并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收入; 2、有償服務及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收入; 3、捐贈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向其他會員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屬商會集體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會長提出,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并通報全體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會長辦公會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01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